指宗与教。华严五教章卷一有“分教开宗”之说,即将宗教二字分开解释:佛陀为适应教化对象而说之教法,称为教;教中之根本旨趣,则称为宗。一般以宗为主观的、个人的主义信念;教则有客观教说之意。又一宗之教旨,亦称宗教。此外,或以宗为无言之教,以教为有言之宗;或以宗为宗门,教为教门。即谓宗门指教外别传之禅门,以禅乃离言教,采以心传心之方式传宗;教门指依大小乘之经论等言教而立之教宗,如天台宗、三论宗、法相宗、华严宗等均属之,相对于禅家而言,称之为教家。又有以宗为法相宗所说之八宗、华严宗所说之十宗;以教指天台所言之四教或八教、华严所判立之五教等;另有以教指三藏十二分教之一切经教,故知宗教一词可说涵盖佛教全体之意。
自西方学术思想东传之后,一般皆以佛教所习用之“宗教”一词作为英、德、法等西语 religion 之译语。religion 系由拉丁语 religio 而来,其语源有各种异说。或认为由 ligare(结)之动词而来,含有神与人结合之意;或由 legare(整理)之动词变化而来,表示严肃及仪礼之意。 religio 一语,最原始之意义是指对超自然事物之畏怖、不安等感情而言,其后则有成为感情对象的超自然之事物,及成为感情外在表现的仪礼之意,由之更进而指团体性与组织性之信仰、教义、仪礼之体系。亦即人类对具有超人威力之神秘力量或现象赋予意义,视之为绝对理想之主体,并生起畏怖、神圣、信赖、归依、尊崇之念,进而实行祭祀、祈祷、礼拜等之仪礼,将戒律、信条等列为日常生活之规范,以期安心立命及向上发展完美之人格。
宗教之成立,其种类甚多,型态亦有种种不同,有现存者,亦有已衰微乃至不存者。其型态可大别为个人心理之宗教,与集团社会之宗教。个人心理之宗教,指个人独自之宗教信念与体验,而不论其是否参与特定之宗教组织,或具有何种特定之信仰型态。若经由个人之虔诚信仰、深切体验,而积极向他人弘传,集合具有相同信仰之人群,即成为宗教团体,产生新兴宗教,主倡者称为此宗之开祖。若致力于对固有宗教之改革运动,则称改革者。
集团社会之宗教,若由宗教发达史分类,可概分为原始宗教、国民宗教、世界宗教等。(一)原始宗教,又称部族宗教,指太古时代之宗教及未开化社会之宗教,如自然崇拜、精灵崇拜、图腾崇拜、巫觋教等。(二)国民宗教,又称民族宗教,指行于部族、民族、国家等一定地域内之宗教,如日本之神社神道、印度之印度教、以色列之犹太教、中国之道教、儒教等。多与所处地域之社会风俗、习惯、制度等有密切之关系,而未必有宗教开祖或依据之经典,如日本神道,并无特定之教祖,而系以原始宗教为基础,根据国家组织而发展。又如我国之道教,有其特定之教祖,亦有其特殊之教格而适合国民之传统,故难以传入他国。(三)世界宗教,如佛教、基督教、伊斯兰教等。此类型宗教多随个人之自由意志接受信仰,而顺从组织内之信条、仪礼、戒律等。通常多由特定之开祖所创倡,并以开祖之行迹及教说为中心,形成该教之教理与经典。教团之成立,多站在超越民族、国家等立场而创立,故其教法系以人类全体(佛教则以众生全体)为中心,具有世界性与普遍性之性格。惟世界性之宗教虽以全体人类为中心,然实际上常以救济个人为基础,故具有探索心灵内面与侧重个人实践修行之特性。此一特性,在各大世界宗教中,尤以佛教为显著。
依信仰对象之不同,可将宗教概分为四类:(一)多神教(polytheism),即崇拜多种神灵,多系自然形成之信仰,存在于原始未开化之时代。随同人智之发达,渐对自然神赋予意义、理想,次第成为高级神,而祖先崇拜、英雄崇拜等,在进化之社会中亦并行不悖。或有由一神教发展为多神教者,即对具有种种最高神性格之一神,将其性格分别独立,成为最高神之权化分身,而个别崇拜之,如佛教之教祖佛陀,于其智慧方面之理想化而权化为文殊菩萨、势至菩萨,于慈悲方面之理想化而权化为观世音菩萨,于实践愿行方面之理想化而权化为普贤菩萨。又观世音菩萨为随机度众乃有三十三身之化现,如圣观音、千手千眼观音、不空罥索观音、柳叶观音、水月观音等。
(二)一神教(monotheism),由崇拜自然之多神教,演进为崇拜具有诸神之德的一神。如犹太教、基督教、伊斯兰教等,均为典型的一神教信仰。另如印度教中,虽有多神信仰之性格,然于众神之中,独尊一优于其他诸神者为最高神,乃诸神之代表,具有绝对之权威,此称单一神教(hemotheism),如湿婆派以湿婆为最高唯一之神,毗湿奴派以毗湿奴为唯一神。一神教亦可称交替神教(kathenotheism),如梵天、毗湿奴、湿婆等三位神祇,在不同宗派中有不同之地位,以湿婆为例,在湿婆派中为最高神,梵天与毗湿奴居次要而从属于湿婆。
(三)泛神论(pantheism),又称万有神教。上记之多神教、一神教等,以实际信奉而属实践性之宗教,泛神论与之相较,其性质偏重于阐释哲学理论之理论宗教,以为宇宙现象之内部,有支配现象界之原理法则,而将此原理法则神格化,认为此“道理神”遍满于宇宙现象。印度奥义书中之梵(梵 Brahman)即属道理神,梵存在于“个人我”(梵 ātman)中,此乃最高理想“梵我一如”之基础。此外,十七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沙(Spinoza, Benedict, 1632~1677)之哲学所说之神亦属道理神。
(四)无神论(atheism),又称无神教。指未立神为崇拜对象之宗教。基督教之思想,以为不立神祇即不成为宗教,研究原始佛教之西洋学者谓,佛陀不礼拜梵天、帝释等神,反而由梵天、帝释等向佛陀礼拜并听闻佛法,故认为原始佛教为无神论者。又德国著名的悲观主义哲学家叔本华,由于深受佛教及印度哲学之影响,主张宇宙之本质为盲目之意志,故亦被视为无神论者。若就原始佛教而论,世尊之弟子及信徒,归依佛、法、僧等三宝,以世尊为归依对象而礼拜之,此不得称为无神论;又世尊虽不以其他之人格及神格为归依、礼拜之对象,然以“法”为绝对之依所,由此则可称无神论。世尊于入灭之际,曾嘱咐诸弟子,其后唯以法为归依所,以自己为归依所,即法洲、自洲,法归依、自归依,以法为标准,使自己之人格次第向上而趋向绝对理想之境地。此种思想教法与基督教之立神说截然不同,故就此而言,佛教亦可称为无神论。
自法律观点言宗教:文明国家多经过立法确认信仰之自由,合法之宗教不受压迫、排斥。亦有少数国家以特定之宗教为国教。又国家所认可之宗教团体得称宗教,未得认可者通常称为邪教。
宗教在人类生活中具有多种功能:(一)宗教之原始功能,在灭除苦恼不安,获得希望与安心,主要系感情方面之功用。(二)在善恶意志方面,宗教力量有助于匡正世道人心,确立伦理道德,乃至于发动社会反省、调整舆论风潮等积极之价值。(三)与“知”之关系,随着人类智能之发展,世人渐排斥与科学、理性相对之宗教信仰,认为其中多含有迷信色彩。如基督教自中世以来乃至今日,即不断受到科学合理性要求之挑战,然亦不断革除本身不合理性之处。
与其他宗教相较,佛教之教义哲学与实践法门所呈现者较符合合理性之要求,而最足以显示出佛教的宗教意义之合理性者为“法”(梵 dharma,巴 dhamma),包括三大要素:(一)因(梵 hetu,巴同),符合因果或缘起关系之合理性。(二)德(梵 guna,巴同),符合正见善恶之伦理性。(三)教(梵 ?āsana,巴 sāsana),符合信仰上自利利他之宗教性。如此可谓涵盖人类生命知(因)、情(德)、意(教)等三大方面。而就整体言之,佛教乃广义之人间学,以完成人格、觉悟成佛为理想,故欲成为完人者,必须提升其知、情、意三大层面至最高理想;八正道、六波罗蜜等佛教修行项目,即为达成此最高理想之根本途径。 p31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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