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于事点捡典校而监察之。又作检校、捡挍。初唐时,为一种官职名称,其后僧侣中亦有采用此职称者,如大周刊定众经目录卷十五(大五五·四七五上):“都检校刊定目录及经真伪佛授记寺大德僧明佺。”
日本亦沿用此职称,于寺社中监督一切寺务之职者,或为一寺之上首监督众僧者,皆称为捡校。[四分律卷五十八、金石萃编卷七十三、河洛上都龙门之阳大卢舍那佛像龛记] p62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