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明用语。指因明论式中,缺乏因(理由)之第二相(同品定有性)或第三相(异品遍无性)所致之过失。计有六种,即:(一)共,(二)不共,(三)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,(四)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,(五)俱品一分转,(六)相违决定。不定因之前五种,或出于同品定有性之未能完成,或出于异品遍无性之未能完成。依因后二相之要求,能立法必须为若干宗同品(与宗相同之品类;宗为命题之意)所有,同时又必须为一切宗异品(与宗别异之品类)所无。必须二者同时具足,而后所证之宗方能决定正智。今若能立法虽为宗同品所有,同时亦为宗异品所有,或虽为宗异品所不有,同时亦为宗同品所无,则既不能证明其所欲证明之宗,亦不能证明其相反之宗。如此之因,不能决定证明一宗,故称之为不定因。第六种相违决定,与前五种过失有别,非出于同品定有性之未能完成,亦非出于异品遍无性之未能完成。乃立(立论者)敌(问难者)各用一正因(具足因之三相),证明两个相反之宗,旗鼓相当,不分胜负,谁是谁非,无可决定,故亦归入不定因中。[因明入正理论、因明入正理论悟他门浅释](参阅“六不定过”1253、“因明”2276) p9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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