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敕修清规·尊宿迁化》云:“示疾觉沉重,预请两序勤旧点对封收衣钵、行李,就留方丈,差公谨行仆看守,以俟估唱。”
忠曰:“僧钱帛总言衣钵,盖钱财元非僧可蓄者,故婉词言之衣钵耳。”
解《清规·衣钵侍者》者曰:“衣钵者,住持三衣一钵也,又谓私财,此侍者司之。”
圭峰《盂兰盆经疏》云:“分减衣钵。”元照《新记》云:“今世俗谓僧长物以为衣钵,或恐疏主随俗为言。”
《宝积经·宝梁聚会》云:“当来比丘,多畜衣钵,多有诸物。”
忠曰:“经谓畜数种衣,数种钵乎?若复总称僧财帛,则当以此经为二字本据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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