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敕修清规·受嗣法人煎点》云:“若法嗣到寺煎点,令带行知事到库司会计营辨合用钱物送纳。”又〈游方参请〉云:“参头云:‘某等重承煎点,特此拜谢。’”又〈方丈特为新挂搭茶〉云:“特为人谢茶云:‘某等此日重蒙煎点,特此拜谢。’”
忠曰:“煎点者,谓煎熬煎熟食物,以点于心也。”
《正字通》云:“煎,音笺,熬也。《方言》:‘有汁而干之曰煎。’今俗凡以水煮物亦曰煎。”
旧说曰:“煎点者,但是谓点煎茶也。然日本以点心为煎点,非也。纵有点心,亦以茶为本。谓若请人进唯茶,则太简,故先进点心,次进茶矣。点心本为茶,故称点心为煎点,失辞。”
《五灯会元?芙蓉楷禅师章》云:“新到相见,茶汤而已,更不煎点。”详〈米汤〉处。
忠曰:“凡进茶汤时,可有煎食、果糍 等之供,吃毕,方进茶汤矣。茶汤外,别有煎点,以〈芙蓉章〉可为证焉。故旧说言但点煎茶为煎点者,非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