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名:受日约事长短
子题:夏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
行事钞·安居策修篇:“约事长短,纵令前事唯止一日二日,皆须七日法。律云,不及即日还,听受七日去;夏末一日在,亦作七日法。立法楷定,作法应尔。若路近得还,由缘经宿,亦须受日。”
资持记释云:“长短中,三位极限为长,一日、八日、十六日为短,中间长短可知。文中唯明七日短缘,长易知故;半月、一月,例准同之。”(事钞记卷一二·四五·四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