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微小罪】 p1250
瑜伽二十二卷五页云:谓于诸小随小学处,若有所犯、可令还净;名微小罪。于诸学处,现行毁犯;说名为罪。既毁犯已;少用功力、而得还净;说名微小。由是因缘,名微小罪。
上篇:顿普摄受 下篇:钵露罗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