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水火风非灭因】 p0383
显扬十四卷十七页云:论曰:若水火风是灭因者;不应道理。由俱生灭故。若彼水等是灭因者;烂烧燥物,不应前相续灭已复变异相续生。何以故?即无体因,为有体因,不应理故。然水火风、与烂等物,相应灭时,能为彼物后变生因。除此功能,水等于彼,更无余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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