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心所有法】是五位百法中的第二位法,又作心数。它与心王相应俱起,故又名心相应行。它从属于心王,依心王而起,其与心王间的关系,具以下三义:一、恒依心起:心王生起时,心所同时俱起,心王若无时,心所亦不生,它是依于心王势力方得生起。二、与心相应:心所依心王生起,复与心王协合如一,名为相应。相应复有五义,(参阅五义平等)条。三、系属于心:以心王为主,心所系属之,心王有自在力,为心所之所依。成唯识论曰:‘恒依心起,与心相应,系属于心,故名心所。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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